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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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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锋、王汉峰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松锋,男,25岁。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3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汉峰,男,29岁。因涉嫌妨害公务

(2014)社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松锋,男,25岁。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3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汉峰,男,29岁。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锋、王汉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