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松锋,男,25岁。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3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汉峰,男,29岁。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锋、王汉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