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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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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瑞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25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景瑞,男,40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

(2013)社刑初字第0025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景瑞,男,40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