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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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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举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3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举,男,4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

(2014)社刑初字第00034-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举,男,4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举犯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昭   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