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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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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银亮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学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学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乡村医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学锋、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酒后与被告人马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诉称,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其与被告人马某甲因医保卡使用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甲手持砖头将其胸部砸伤致胸骨骨折,故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马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3887.41元、残疾赔偿金20715.42元、误工费6217.80元、护理费6217.80元、营养费4820元、伙食补助费723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合计99088.43元。

被告人马某甲辩称,案发当日,被害人马某某酒后在其叔马某乙门前对其侮辱、谩骂,其不堪容忍即从家出来后摔倒了马某某、朝马某某胸部打了一拳,但具体损伤程度不清。现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同意在合理的医疗费用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偿;其辩护人聂荣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酒后先对被告人进行侮辱、谩骂,对于本案的引发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庭审中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马某某酒后在马某乙家门前对被告人马某甲辱骂,被告人马某甲从自家出来后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害人马某某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救治1天,支出医疗费1055.41元。2014年11月10日、12日、13日分别到上蔡县人民医院、上蔡协和医院拍片检查3次,支出检查费1590元。2015年6月29日,经驻马店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因外伤致左侧肋骨骨折,伤残程度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外伤致胸骨体骨折,伤残程度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庭审后,被告人马某甲的近亲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并将该款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证明2014年10月30日19时44分接到报警(15093520810)说西洪马李7组有人受伤,当时报警人说被人打了,胸口疼。19时46分“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诊县人民医院,医院接诊医生朱某某、护士李欢欢、司机马同根。

2、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自述口唇流血,肋骨骨折。

3、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马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17时10分到上蔡县西洪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4年10月30日晚18时许,在西洪乡马李村徐某家门前被人打伤。

4、到案经过,2014年11月26日上午8时45分,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其上蔡县西洪乡马李村8组家中被上蔡县西洪乡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对其执行拘留。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的年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2014年10月30日晚6点左右,她在家里吃过饭后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她出来到过道口看见代销点对面的水泥路上,马某甲正按着马某某用拳头往马某某身上打,马某某被打的嘴里叫的啊啊响,后来康某和徐某过去制止马某甲,把马某甲拉到路北,马某某就坐到路边骂马某甲的脏话,马某甲听后骂着要去打马某某,被康某和徐某拉着胳膊,马某乙劝着,后来她就回家了。

2、证人马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30日晚,他在自家超市门口玩,马某某喝醉酒了在马某甲家门口骂了好长时间,马某甲的老婆说马某甲不在家,马某某不听还是接着骂。后来马某某去路边拿砖头时滑倒在地把嘴磕流血了,马某某从地上起来后还是骂马某甲,骂马某甲的小闺女,尻马某甲家的祖宗十八辈。马某甲从家里出来后,马某某拿砖头过去砸马某甲的时候滑倒在地,倒地后还在骂马某甲。马某甲就过去在超市对面路南一个小菜园边上用一只手按住马某某,用另一只手打了马某某胸脯三四下,被人拉开后,马某某的家里人把马某某拉回家了,后来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3、证人张某的证言,她是马某某的妻子。2014年10月30日晚6点左右,她侄媳妇到她家说马某某喝醉了在街上给别人生气,之后她去庄街超市门口看到马某某在路南边地上躺着,脸上有血,当时马某某还在不停的骂马某甲,马某甲、康某、徐某都在旁边站着,马某甲说:“你再骂我还打你。”她说马某甲“你都念及他喝醉了,也不能把他打成这样啊。”马某甲说马某某骂他,再骂了还打马某某。她当时难受的哭来,之后她和刘某某拉着马某某回家了。马某某躺在家院子后嘴里不停的往外流血,呼吸也有些困难,她就喊医生张某某,张某某过去看后说他治不了,让去医院。她就打了“120“电话,后来救护车把马某某拉到上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看伤去了,到医院检查医生说马某某是胸骨骨折。

4、证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同名)的证言,2014年10月30日晚,当时还下着小雨,他吃过晚饭在家看电视时,听见外面有人吵架,他从家出来走到过道口时,看到马某某躺在东西街的水泥路南边,马某甲蹲在马某某旁边,用左手抓住马某某的衣服领子,用右手拳头往马某某的左肋部和背上打,马某某就蹬着腿,用手捂着,拦住马某甲不让马某甲打他,围观的人很多,但没人拉架,后来康某过来不让马某甲再打马某某,他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