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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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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留记、安新合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7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甲增,男,56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金荣,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安留记,男,5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

(2014)社刑初字第0017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甲增,男,56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金荣,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安留记,男,5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2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新合,男,44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付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公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留记、安新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