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17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安甲增,男,56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金荣,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魏鸣,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安留记,男,5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2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新合,男,44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付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公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留记、安新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