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彩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彩军,男,48岁。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彩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有严重疾

(2014)社刑初字第0022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彩军,男,48岁。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彩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有严重疾病,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冬   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