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古豪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2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豪(又名古浩),男,31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社刑初字第0002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豪(又名古浩),男,31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6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监诉(20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王   晓   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