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16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群才,男,59岁。2007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于2014年5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群才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