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2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均,男,62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4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经社旗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 景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