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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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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良、吕贵根、郭喆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22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良,男,30岁。2009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

(2013)社初字第0022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良,男,30岁。2009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0月21日刑满。2013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贵根(曾用名吕建国),男,42岁。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出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于2013年9月9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14日刑期期满。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喆,男,43岁。曾因受贿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11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2013)方刑初字第27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喆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2012年11月21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良、吕贵根、郭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