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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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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桦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一审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桦,男,54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5月24日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

(2014)社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桦,男,54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5月24日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淑梅,南阳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桦犯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3日做出(2013)社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桦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6日做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24日本院立案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运岩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