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桦,男,54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5月24日由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淑梅,南阳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桦犯滥用职权、贪污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1月13日做出(2013)社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桦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4月16日做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0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24日本院立案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运岩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