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刑再初字第00002-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平,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张平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社检刑诉撤诉(2014)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二、准予原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连升 审判员 陈国启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