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法刑初字第20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敏(绰号“神经”),男,46岁。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决罚金2000元。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2014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5月2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翟大讳(又名翟大伟),男,38岁。因涉嫌盗窃,2014年5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6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敏、翟大讳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