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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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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兴华,男,1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少刑诉(2013)7号

(2014)社刑初字第000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兴华,男,1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少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兴华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审理,现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已消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