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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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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杨金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15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东,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赵丽萍,女,汉族,48岁。 被告人刘松,男,44岁。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3月22日被社

(2013)社刑初字第0015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东,职务:经理。

诉讼代表人赵丽萍,女,汉族,48岁。

被告人刘松,男,44岁。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3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金东,男,42岁。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3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4月8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社旗县绿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刘松、杨金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康运生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三年十月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运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