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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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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长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04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生,男,74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荣,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赵继长(刑事附带民事

(2013)社刑初字第0004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生,男,74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荣,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赵继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51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9月1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9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中生,男,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男,社旗县赊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月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人民陪审员 张   金   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