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8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文堂,男,39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东峰,男,37岁。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4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4月26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兵,男,34岁。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9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堂、王东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