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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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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付伦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付伦,男,66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伦犯生产、销售有毒、

(2014)社刑初字第000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付伦,男,66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