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5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付伦,男,66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