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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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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中强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05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中强,男,50岁。2010年5月至案发前任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25日由南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件审理需要

(2013)社刑初字第0005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中强,男,50岁。2010年5月至案发前任社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6月25日由南阳市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件审理需要,2011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德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中强受贿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中强犯受贿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社检刑抗(2012)2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89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平审判员樊斌

人民陪审员 石  国  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