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71-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性贵,男,33岁。 委托代理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书德,男,55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1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性贵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审判员康运生 代理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