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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2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36岁。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

(2013)社刑初字第002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36岁。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张建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