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23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峰,男,35岁。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建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