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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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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若刚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9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若刚,男,47岁。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若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

(2014)社刑初字第0009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若刚,男,47岁。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若刚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