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明六,男,46岁。 被告人方兰柱,男,44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1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0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万雪,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兰柱犯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明六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它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现影响本案审理的因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人民陪审员 张 保 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昭 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