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再初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强自祥,男,56岁。 辩护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丁金乙,36岁。 辩护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倩(又名陈潜)男,41岁。 辩护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审被告人强自祥、丁金乙、陈倩玩忽职守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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