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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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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2)社刑初字第0012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莹,男,21岁。因犯抢劫罪2007年5月29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

(2012)社刑初字第0012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莹,男,21岁。因犯抢劫罪2007年5月29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莹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

审 判 员  樊 斌

人民陪审员  刘迎新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宗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