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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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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张玉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琳(又名李佩云),女,54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玉方,女,35岁。因涉嫌组

(2014)社刑初字第0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琳(又名李佩云),女,54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祁涛,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玉方,女,35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3年1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琳张玉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