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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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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源、陈美兰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源,男,27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美兰,女,62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社旗

(2014)社刑初字第000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源,男,27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美兰,女,62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源、陈美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