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6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源,男,27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美兰,女,62岁。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源、陈美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