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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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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泊、李根、薛真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20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泊,男,28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2013)社刑初字第0020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泊,男,28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汉卿,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根,男,32岁。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真(又名薛柱),男,23岁。2008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监诉(2013)03号起诉书、社检监诉监追诉(2013)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泊、李根、薛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   景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