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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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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生、王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1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生,男,48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

(2013)社刑初字第001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生,男,48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渠运发,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志刚(曾用名王治刚),男,43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云,男,河南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红霞,女,42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党晓勇,男,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华忠,男,58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亮,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国忠(又名鹿国营),44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11月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贵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生、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冯春光审判员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