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14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生,男,49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渠运发,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志刚(曾用名王治刚),男,44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云,男,河南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红霞,女,43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党晓勇,男,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华忠,男,59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亮,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国忠(又名鹿国营),男,45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11月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贵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生、王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春光审判员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