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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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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性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1)社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6岁。 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性贵,男,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甄轲,

(2011)社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6岁。

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性贵,男,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性贵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影响本案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审判员康运生

代理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