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社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6岁。 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性贵,男,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性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影响本案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审判员康运生 代理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