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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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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性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1)社刑初字第0007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性贵,男,3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甄轲

(2011)社刑初字第0007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郑中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性贵,男,3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甄轲,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性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金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

审 判 员  康运生

代理审判员  樊 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宗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