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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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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田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运田,男,73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8月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

(2014)社刑初字第000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运田,男,73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8月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穆荣坡,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田犯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春光

审判员  张运岩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