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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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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保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双,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保双,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保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保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许保双至许昌市文兴路与新许路交叉口西侧的九弟新家园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453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三轮车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保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保双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被盗车辆相关信息资料,作案工具照片,被盗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图片资料及光盘,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许保双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许保双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保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保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保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保双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赃车已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保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