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0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红涛,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红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田红涛在许昌县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86元。 破案后,追回该电动车并发还受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红涛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田红涛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田红涛的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车辆的价格认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红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红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田红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被盗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红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