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勤帅,男。 被告人薛凯,男。 被告人许会超,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民生巷中原公司家属院的胡同口,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邱某某的福克斯轿车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164元),盗窃红帝豪香烟4条(经鉴定价值价值800元)、黄帝豪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100元)、现金1200元。所得赃款三人分肥,香烟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含车损)2264元发还被害人。 2、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民生巷北段,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米某某的帕萨特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220元),盗取普拉达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2600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价值329元)。所盗物品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2820元(含车损)、飞利浦剃须刀一个发还被害人。 3、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玉皇阁路富贵家园小区,利用自制工具使用破坏性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中华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184元),盗窃红帝豪香烟8盒(经鉴定价值160元)。所盗物品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344元(含车损)发还被害人。 4、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北关大街环卫处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乔某的红色骐达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183元),盗窃仿卡地亚手表一块、黄金转运珠10颗(经鉴定价值900元)、现金1500余元、黑色玛瑙手链一串。赃款三人分肥,盗窃所得物品销赃后赃款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2983元(含车损)、仿卡地亚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 5、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玉皇阁路*号**排*号门前,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宋某白色丰田花冠轿车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71元),盗窃联想A850手机一部(价值817元)、迷彩帆布包一个、激光灯一个、红花梨木弹弓一个。盗窃所得物品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1311元(含车损)、联想A850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 6、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玉皇阁路*号*排*号门前,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代某某的长城越野车车锁破坏(鉴定价值211元),盗窃红帝豪香烟2盒(价值40元)、泸州老窖酒两瓶(价值120)、挎包一个。所盗物品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451元(含车损)发还被害人。 7、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微型机电厂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使用破坏性开锁方式,将被害人何某的白色本田飞度轿车车锁破坏(鉴定价值369元),盗窃王老吉饮料3瓶(经鉴定价值12元)。所盗物品三人分肥。案发后追回赃款369元(含车损)发还受害人。 8、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微型机电厂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苏某某的黑色尼桑轩逸轿车车锁破坏(鉴定价值167元),未盗得车内财物。案发后,追回赃款167元发还被害人。 9、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微型机电厂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车锁破坏(鉴定价值166元),未盗得车内财物。破案后追回损失166元发还被害人。 10、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驾车窜至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房管局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田某的白色起亚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271元),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896元)、三星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224元)。破案后追回赃款344元(含车损)、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 11、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驾车窜至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房管局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起亚智跑越野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366元),未盗得车内财物。案发会追回损失366元发还被害人。 12、2014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预谋后,驾车窜至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房管局家属院,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刘某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122元),未能盗得车内财物。案发后追回损失122元发还被害人。 13、2014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等人预谋后,驾车窜至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湾东头慧腾鞋城西巷口附近,利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焦某某的灰色一汽威志轿车车锁破坏(经鉴定价值112元),盗窃海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4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44元(含车损)、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薛芹帅、薛凯、许会超盗窃价值共计14038元,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2806元。案发后,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近亲属共代三名被告人共退还赃款11819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的供述,同案犯赵兵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米绍锋、刘某某、乔某、宋某、代某某、苏银玲、何某、赵某某、田某、宋某某、刘某、焦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王某、薛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李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薛凯、许会超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证鉴定结论书和关于被破坏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薛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薛勤帅、薛凯、许会超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之意,被盗赃物、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勤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薛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许会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共计7型工具七把、T型工具一把、钢管二根、手电筒三个、手套一双、帽子二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