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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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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全、李雪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全,男。 被告人李雪健,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49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全,男。

被告人李雪健,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文全伙同辛刚(另案处理)、田泽禄(已判刑)、杨正东(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红树林网吧,盗走被害人惠某某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害人杨成龙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

2、2013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文全、辛刚预谋后,窜至山东省沂源县超越网吧,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0元)。

3.2013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文全伙同辛刚预谋后,窜至山东省沂源县超越网吧,盗走被害人郭平苹果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2元)。

4.2014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文全伙同辛刚、肖文革(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山东省寿光市易尚网吧,盗走被害人赵某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5元)、被害人丁港的黑色三星950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0元)。手机销赃后赃款分肥。

5、2014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预谋后,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万丰路狂潮网吧,将正在该网吧二楼贵宾区上网的被害人邢某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2元)盗走。手机销赃后赃款分肥。

6、2014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预谋后,窜至许昌市东城区八一路东段中豫时空网吧,将正在该网吧二楼包间上网的被害人傅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又窜至该网吧一楼,将正在该网吧一楼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35元)盗走。手机销赃后赃款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的供述,同案犯辛刚、肖文革、田泽禄的供述,被害人邢某、傅某某、刘某某、赵某、丁港、惠某某、杨某某、郭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苗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的户籍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雪健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文全、李雪健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雪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