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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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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巧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邰巧玲(自报姓名:邵巧玲),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巧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11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邰巧玲(自报姓名:邵巧玲),女。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巧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邰巧玲至许昌市胖东来大众服饰量贩,趁营业员不注意之际,将该商场内的金元宝牌裤子一条(经鉴定,价值59元)、金科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219元)、红耐儿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20元)。咪咪依荘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79元)、秋之歌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280元)、双红丽人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49元)、贝思缘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76元)、尚斓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6元)、金凯伦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20元)、山野村姑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6元)、尚斓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60元)、研丽坊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66元)等十二件衣物盗走。

2、2013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邰巧玲至许昌市胖东来大众服饰量贩,趁营业员不注意之际,将该商场内的金科牌上衣一条(经鉴定,价值219元)、金凯伦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20元)、炫碟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69元)、米娜恒利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29元)、羊源羊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29元)、晶施美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39元)、血龙人牌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119元)、七匹狼牌裤子一条(经鉴定,价值559元)等八件衣物盗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被盗二十件衣物共价值2703元。破案后,上述被盗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邰巧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邰巧玲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邰巧玲的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巧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邰巧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邰巧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邰巧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