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家广,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家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家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何家广驾驶车牌号为京G****大型卧铺客车,沿永登高速行驶至237KM+8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军驾驶的鄂H****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京G****大型卧铺客车乘客王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第二执勤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家广负事故主要责任,杨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家广赔偿被害人家属6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家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家广的供述,证人杨某、赵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李军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许昌市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何家广的户籍证明,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材料,民事赔偿协议书及公证书和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家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家广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家广系自首,有悔罪之意,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家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