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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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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堂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7月5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10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海江,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9时许,李辉听说窦某某与其女朋友发生了性关系后,打电话将窦某某叫至其家中,让窦某某给其补偿,用暴力手段逼迫窦某某写下欠李辉10万元并以窦某某驾驶的现代悦动汽车作为抵押的欠条。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斧头等物证,辨认笔录,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李辉有自首、犯罪未遂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李辉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辉听说被害人窦某某与其女朋友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于2014年11月26日8时许,电话约窦某某至其山城区泗河街家中,手持斧头对窦某某实施威胁索要补偿,逼迫窦某某写下10万元欠条并以其驾驶的现代悦动汽车作为抵押。窦某某离开后到公案机关报案,李辉投案自首。抵押的现代悦动汽车已退还窦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辉的身份情况。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李辉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

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辉于2014年11月26日下午,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大道北段春雷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害人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辉。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豫F22816黑色现代悦动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写有两张欠条的米色笔记本一个,黑色斧头一把。

领条一张,证实豫F22816黑色现代悦动轿车及车钥匙已退还被害人窦某某。

照片6张。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辉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26日早上8点多,我打电话约窦某某来我家。窦某某到了,我问他是否与我媳妇发生性关系了,他否认,我说我媳妇都承认了,他就说自己错了。然后我拿起斧头想砍他,但没砍下去,他就跪在地上,我将斧头放在他的脖子上,说:“你给我一个让你活下去的理由!”。因为太生气了,我还说了派人去他家杀他全家人的话。这个时候他就一直打自己耳光,然后说给我钱作为补偿,我同意了。他就给我打了两张欠条,一张是我扣押他的车随便用的欠条,另一张是以车抵押的十万元欠条。后我叫他放下车钥匙让他走了。当时在场的有吴某某、田凯。之后公安局的人给我打电话,我就去春雷分局案件侦办大队配合调查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因李辉打电话我于2014年11月26日早上8点20分开车到李辉家。李辉让我跪,我不跪,他便拿斧头朝我砍,吴某某从背后抱住他,我就躲开了。他跺了我大腿一下,我坐到了地上。李辉拿着斧头架到我脖子上让我跪下,还说要杀了我和我全家。他问我是否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我承认了,他就拿着斧头坐在我身边儿,还说叫了几个人在我家门口等着,让我给他一个活的理由,否则就叫人冲入我家见人就杀。他让我把车给他。我说车是我妈借钱买的,不能给他,他问我车多少钱,我说十几万,他就让我打个十万元的欠条,并说啥时间给钱啥时间还我车。然后他让我放下车钥匙才让我走了。我回家见我家门口没有人,就报警了。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2日晚上,窦某某给了田凯200元钱让他在山城区高中快捷宾馆开了一房间,我、窦某某、田凯在房间内玩,后来我与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田凯将我与窦某某的事告诉了李辉。2014年11月26日凌晨,李辉问我是否与窦某某发生性关系了,我默认了。李辉便给窦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早晨8点多,窦某某来了,李辉拿斧头放在他脖子上并让他跪下,问他是否与我发生了性关系。他承认后,李辉便说要杀了他和他家人,还问他车钥匙在哪里。他便将车钥匙放在茶几上。李辉要车,他便说给李辉买辆车,李辉问车多少钱,他说十万,李辉就让他打了一张十万元的欠条,还说啥时间给钱啥时间还车。李辉实际上没有找人去窦某某家闹事儿。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曾用名田凯。2014年11月22日晚上,窦某某付帐,用我的身份证在山城区高中对面的宾馆开了一房间。我、窦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宾馆里过夜,窦某某与吴某某在一张床上睡觉。同月25日晚上我在李辉家将此事告诉了李辉。李辉很生气,并将吴某某叫醒了,具体他俩说的什么我不清楚。26日早晨,窦某某来了,李辉说吴某某已经将事儿告诉他了,窦某某便打自己耳光,还说自己错了。李辉要报警,窦某某要求私了并愿意给吴某某赔偿。李辉说光说没用,你写个东西吧。窦某某便写了个欠条还将车钥匙放到桌子上,说将车抵押给李辉,啥时间拿过来钱啥时间把车开走。然后窦某某拿了拿在车上东西,将车留给李辉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