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伟,男,1993年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未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芳、代理检察员田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伟及辩护人胡红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张建伟伙同周德禄(另案处理)、张世杰(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在山城区长风南路馨苑八区内,将山城区第六小学六年级学生李某某、程某、司某某三人叫上车,拉至八矿煤场附近。对李某某采用殴打、胁迫的手段抢走其黄金耳钉,后到山城区长风路金祥银楼,张世杰安排张建伟、周德禄将耳钉卖掉,因李某某哭闹,张世杰又让二人将耳钉赎回还给李某某。随后,张建伟、周德禄、张世杰又将李某某拉至山城区水泉村附近加以威胁,再次抢走李某某所戴黄金耳钉,由周德禄将金耳钉卖到金祥银楼,得款330元交与张世杰。经鉴定,被抢金耳钉价值46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赵某某、程某、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建伟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德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殴打、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张建伟具有坦白情节;其次,被告人张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三,被告人张建伟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伟、周德禄(另案处理)、张世杰(另案处理)预谋劫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黄金耳钉。2014年9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张建伟开车载周德禄、张世杰到山城区长风南路馨苑八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叫上车,并拉至八矿煤场附近,抢走李某某黄金耳钉。后张世杰让张建伟、周德禄将该耳钉卖到金祥银楼,因李某某哭闹,又赎回还给李某某。随后三人将李某某拉至山城区水泉村附近,张世杰对李某某施以威胁,抢走其黄金耳钉,交由周德禄卖到金祥银楼,得款330元。经鉴定该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64元。张建伟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建伟的基本身份情况。
抓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建伟于2014年9月16日20时抓获归案。
取条一张,证实涉案赃物黄金耳钉被张世中取走。
二、鉴定意见: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鹤价证鉴(2014)1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464元。
三、辨认笔录八份,证实: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出周德禄是踢其腿部的人;证人程某、司某某辨认出阳阳是周德禄。被害人李某某、证人程某和司某某辨认出张建伟是开面包车的司机;李某某辨认出张世杰是抢其耳钉的人;证人程某、司某某辨认出外号叫“大炮”的人是张世杰。
四、被告人张建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驾驶面包车与张世杰、周德禄一起将李某某、程某、司某某从山城区长风南路馨苑八区拉至八矿煤场。停车后张世杰让周德禄去哄骗李某某的黄金耳钉,周德禄未得手。张世杰便将李某某单独叫到一边要来黄金耳钉,上车后扔到车的仪表盘上,并让他与周德禄去宝马宾馆旁边的黄金首饰店卖掉。途中司某某在鹿楼村下车。李某某哭闹不止,张世杰就又让他与周德禄将耳钉赎回还给了李某某。他还吓唬李某某再哭就将她扔下车。后张世杰让他开车到水泉村小学附近,张世杰下车将李某某的黄金耳钉再次要来,让周德禄去黄金首饰店卖掉了。
五、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周德禄与张世杰将她、程某、司某某一起往车上推拽。在车上张世杰还说要挖三个坑将她们活埋了。当车开到一个煤山旁时,周德禄将她推下车,并要她的耳钉。因她拒绝并要离开,周德禄用脚将她跺翻,后推她上车。当车开到水泉村处,张世杰捂住她的嘴,另外一个男子掐她的背和肚子,不知谁将耳钉取走了。
六、证人证言
1、同案犯周德禄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世杰和张建伟预谋哄骗李某某的黄金耳钉,并邀他加入。2014年9月5日,他与张世杰、张建伟一起驾车到山城区长风南路馨苑八区将李某某、程某、司某某三人叫上车并拉至八矿煤堆处。在路上张世杰恐吓要活埋她们三人。下车后张世杰要来李某某的耳钉,并让他与张建伟去卖掉。李某某欲要回耳钉时,张建伟威胁说再闹就将她扔出车外。他与张建伟在金祥银楼将该耳钉以330元卖掉,后张世杰与张建伟又将耳钉赎回还给李某某。张建伟开车载他们至水泉村处,说今天必须将耳钉弄来,出了事儿他扛着。随后张世杰就又要来了李某某的耳钉,并交由他去银楼卖掉,他将330元钱给了张世杰。
2、证人赵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晚上她发现女儿李某某的耳钉没了。次日洗澡时发现李某某身上有紫青斑。9月16日她和李某某走到八矿保卫科时,李某某发现抢耳钉的人,她就抓住了一个,然后报警了。
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下午,她与李某某、司某某在学校外碰见了周德禄,周德禄让她们到山城区长风南路馨苑八区去等张世杰。约五六分钟,张世杰坐着一辆面包车过来。李某某先上了车,她和司某某买水后才上车。在路上张世杰说要把她们三人活埋了。当车开到八矿煤堆处,张世杰让李某某下车,她在车上看见张世杰用手指李某某的耳钉,但没听到他们说话的内容。后司某某在鹿楼街下车。车开到水泉村处时,张世杰对李某某说把耳钉借给他就是帮他的忙,要是不借的话,现在送李某某回家,以后谁也不认识谁。上车后,张世杰又说了一遍刚才的话。当车走到八矿处时,李某某将耳钉摘下给了张世杰,周德禄将耳钉卖到了金店。因李某某一直哭,周德禄又赎回,由张世杰还给李某某,李某某没有接耳钉。后张世杰又让周德禄买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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