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委托段某某私刻邮戳两枚,并将该邮戳盖在45236封信封上,在运输途中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段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证明;物证及照片;内黄县邮政局企业性质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实施违法行为,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秀文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