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ELXXXX两轮摩托车在某处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左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左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逃逸。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马某某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