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其女黄某某(已判刑)通过媒人介绍,以与刘某某结婚为由,共同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六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一万元退给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帐单;退赃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元,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