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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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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等人赌博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35岁。 被告人马某,男,33岁。 被告人杨某,男,22岁。 被告人王某甲,男,38岁。 被告人郭某,男,31岁。 被告人白某,男,24岁。 被告人郭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35岁。

被告人马某,男,33岁。

被告人杨某,男,22岁。

被告人王某甲,男,38岁。

被告人郭某,男,31岁。

被告人白某,男,24岁。

被告人郭某甲,男,29岁。

被告人王某乙,男,23岁。

被告人徐某,男,25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初,被告人杜某伙同张某(在逃)、刘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在逃)等人组织人员在张某乙家中连续五天使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组织朱某某等二、三十人使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赌场抽利一万余元。在赌场内被告人马某由杜某安排负责赌场抽利,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在逃)由杜某安排在赌场内放贷收利,被告人郭某、白某、郭某甲由张某安排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王某乙、徐某由王某丙(在逃)安排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杨某长期跟随杜某出入赌场,协助杜某负责赌场抽利及其他相关事宜。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于2011年9月29日退出赌资100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于2011年9月21日退出赃款400元,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9月27日退出赃款5000元,被告人马某、杨某、白某于2011年9月30日退出赃款15000、5000、1000元,被告人郭某于2011年10月20日退出赃款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在案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在逃人员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退赃证明;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王某乙、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能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白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九、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被告人杜某、马某、杨某、王某甲、郭某、白某、郭某甲所退赃款,由收缴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