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金凯等人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内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凯(又名小路),男,33岁。 被告人杨付民,男,29岁。 被告人冯某某,男,28岁。 被告人胡某某,男,3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61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内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凯(又名小路),男,33岁。

被告人杨付民,男,29岁。

被告人冯某某,男,28岁。

被告人胡某某,男,33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底,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多乡流窜作案,盗窃二轮、三轮摩托车13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6256元。其中被告人李金凯作案六起,盗窃摩托车12辆,价值人民币52169元,得赃款4900元;被告人杨付民作案七起,盗窃摩托车13辆,价值人民币56256元,得赃款5700元;被告人冯某某作案三起,盗窃摩托车8辆,价值人民币37647元,得赃款3100元;被告人胡某某作案一起,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人民币11172元,得赃款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到公安局投案,所得赃款3100元已退出;被告人胡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到公安局投案,所得赃款1300元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及同案人李朝轩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苗长信某某等人的证言;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5、辨认作案地点、同案人笔录及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投案笔录及派出所证明;

7、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及同案人李朝轩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8、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9、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关于案件情况的证明;

10、退赃证明;

11、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胡某某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金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杨付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金凯、杨付民所得赃款4900元、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所退赃款3100元、1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秀文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建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